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9年05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9年3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我委于2019年3月13日召开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彭水自治县高度重视该项立法,自2017年以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多次组织立法论证,数易其稿,依法制定了条例,并按程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我委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多次赴彭水自治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座谈沟通,书面提出立法建议34条,为完善条例草案作出了积极努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自治县条例立法工作,提前把关,于2018年12月21日听取了我委关于该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今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黎明又带队实地调研了彭水自治县饮用水保护及其立法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了条例的完善。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我委审查认为,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我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符合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该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部分条款还对上位法作了细化,针对性、操作性较强。批准该条例,对进一步规范该自治县饮用水水源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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