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9年3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胡勤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水源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水源保护条例》是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工程。对进一步规范全县饮用水水源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制定《水源保护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市委书记陈敏尔在全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员大会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抓好水污染防治,控源头、扩容量、补短板,扎实推进“三水共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大势所趋、责任所系、发展所需、问题所迫、民心所向。制定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彭水是乌江下游“绿色生态屏障”,也是国家优质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的重要水源地。虽然我县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但水源保护工作还有待加强。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河库管护机制,治水患、除水害、保水安,让子孙后代永享绿水青山,为未来发展留下绿色空间。
(二)制定《水源保护条例》是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的需要。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和干净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制定一部单行条例,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是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热切期盼的实际行动。
(三)制定《水源保护条例》是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将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全县重大民生工程和重要议事日程,全县已建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50个,分散式饮用水水源3280余个(其中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6个,日供水量200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26个)。集中式供水人口约50.8万人,分散式取水约19.49万人。我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基本得到了满足。在强化水源保护的同时,一些以水为产品的企业得到了较好发展。我县太极企业优质包装水享誉巴渝、蜚声全国,成为一些重要的国内、国际活动场所和人民大会堂宾馆饮用水,远销新加坡等国,已成为我县发展生态经济的一张“绿色”名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水源环境受到破坏和污染的威胁与日俱增。迫切需要制定这一条例,解决工业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等一系列损害水源环境的突出问题。
(四)制定《水源保护条例》是完善水源保护机制,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目标的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都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针对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门立法,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定相对比较宏观和原则。针对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部有效管用,符合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实际的地方性条例,以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保护责任,保障饮用水安全。同时,推进水源保护立法,是确保我县持续不断向国内外输送优质水,涵养乌江、郁江等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保护太极水等优质水源,积极打造苗乡水源地文化,提升苗乡水源品牌价值,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目标。
二、制定《水源保护条例》的过程
从2017年起,我们着手起草《水源保护条例》文本,多次开展调研、论证。在对《水源保护条例》文本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分别召开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座谈会,县政协委员协商会,有关部门、企业和乡(镇)街道人员座谈会,对《水源保护条例》文本进行了认真修改。2018年5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县级领导干部、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黎明同志带领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的负责同志莅临彭水调研指导,对《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给予宝贵支持,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6月,县人大常委会在电子信息平台、“中国·彭水网”、“彭水人大网”上公告了《水源保护条例》文本,征集修改意见360多条(次),并将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带着问题深入乔梓乡等地开展调研,再次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多次进行专题讨论。立法过程中,先后9次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条例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水源保护条例》文本先后经县政协常委会议立法协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形成了《水源保护条例》送审稿。12月21日,中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听取了《水源保护条例》立法进展情况汇报,原则通过了《水源保护条例》送审稿,并要求依法按程序推进该项立法。2019年2月2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水源保护条例》。
三、《水源保护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水源保护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借鉴了有关民族地区的立法经验。
《水源保护条例》共6章56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12条。本章就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水源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建议政府建立健全预算保障和财政补偿机制。规定了公民水源保护的义务,提出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的考核与奖励机制。
第二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共7条。本章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划分标准就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作了规定。
第三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共13条。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明令禁止的行为作了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6条。本章就水质监测、应急处置、巡查工作、执法管理、工作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16条。本章对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失职、渎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本章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对饮用水水源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作了相应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考核、奖励制度作了规定。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考核、奖励制度。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旨在鼓励先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水源保护氛围。
(三)对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了具体规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中明确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做好水源地选择、水质监测、卫生防护以及脱贫攻坚中农村改水、改气、改厕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源生态环境。
(四)对水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了全面规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要进行统筹规划。在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在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规定禁止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实行县域内河流、水库全域水质管理,突出了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彰显了我县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信心。
(五)对法律责任依法作了适当规定。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矿山开采、工业生产、使用农药、畜禽养殖等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在经济处罚上最高可处一五百万元的罚款;涉及违建项目、矿山开采的,责令拆除或关闭;涉及工业生产的违法活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的,要责令限期修复,整治或补偿,拒不修复、整治的,由有关机关或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按损害担责的原则,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央有要求,我们有行动。对水源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公众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我们对生态环境最严格保护的决心。
《水源保护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