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2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修订工作,将修订草案送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听取渝中、璧山等8个区的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法规论证会征求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意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内司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立法目的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同时,强调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关于禁放区域和场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对禁放和限放区域的表述应当更加清晰。为理顺条文逻辑,便于法规宣传和人民群众理解,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城区”修改为“城市建成区”,规定“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将第六条第一款末“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参照执行”一句修改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将其单独作为表决稿第五条第三款;三是取消修订草案第七条关于限放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进一步扩大禁放区域和场所,建议增加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增加了有关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市绕城高速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市有关城乡规划对“本市绕城高速”的内涵有明确界定,直接对应中国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为G5001的国道。对此,可不在修订草案中进行定义,或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三、关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涉及烟花爆竹运输的许可主体、高速公路上烟花爆竹的执法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的供销合作组织的配合义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偏轻,建议提高处罚幅度。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不宜进行修改。
此外,为了使语言表述更为精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鉴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经会中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