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02月12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11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交通局等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11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主要规范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与“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这一名称不相匹配,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除民用机场规划建设、运输机场运营服务、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内容外,二次审议稿还立足本市民用航空业发展需要,对民用航空的发展和保障专章进行了规定,对通用航空从政策支持、飞行服务站配套、加大财政投入、飞行活动监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些内容超出了“民用机场管理”涵盖的范围。同时,从立法目的来看,条例出台不仅仅是为了规范我市民用机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也有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目的,使用“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这一名称更能全面体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更加契合国家和本市加快促进民用航空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表决稿对条例名称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列举的违反运输机场地区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过于琐碎,建议按照违法行为的类别合并表述。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后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未作明确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来看,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有利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便于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因此,表决稿未采纳该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民用航空发展的支持和保障,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五章增加部分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增加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立航空货运网络体系,鼓励干线、支线协同发展等内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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