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02月12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交委主任 许仁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航空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市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规范民用机场管理,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2012年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随着民航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和相关管理权限下放,我市现行保护措施、管理制度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情况,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理顺我市的民用航空管理体制、明晰部门职责、细化管理措施、强化发展保障,为推进我市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向好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列入了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交委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审查程序进行了审查,通过书面、网络、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民航西南管理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和重庆机场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赴江苏、浙江等省进行了调研考察,在深入调研、专题论证基础上,会同市交委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8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运输机场建设、运输机场运营、通用航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民用航空发展和保障、法律责任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民航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地方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对民用机场、通用航空相关事项进行管理。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不断扩大、管理责任日益加强。我市于2014年对地方民航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确定市交委为地方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草案》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在地方政府民用航空管理事权范围内进行制度安排,把握和处理好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理清了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的职责关系。  

(二)关于运输机场建设。针对运输机场建设的特殊要求,从地方政府统筹组织运输机场建设角度,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对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运输机场运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机场运营管理规定比较完善,《草案》重点从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运营安全和加强机场地区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旨在进一步提高机场地区良好的窗口形象,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四)关于通用航空。按照地方政府的通用航空管理权限,《草案》补充了通用机场建设选址、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相关内容,强调了直升机起降点预留、飞行服务站规划和保障、通用航空服务领域保障等内容。  

(五)关于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草案》对我市范围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作出了进一步强调和规范,增加了相关措施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颁布的《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已吸收到《草案》中,建议在本条例正式施行时同时废止《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  

(六)关于民用航空发展和保障。《草案》从配套设施建设,科技、人才保障,扶持航空经济发展、政务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民用航空发展和保障的具体措施要求。  

(七)关于机场地区综合执法。《草案》授权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场地区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并实施综合执法。主要考虑: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允许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机场管理机构虽是企业,但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运输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特殊责任主体,承担着机场地区的相关公共管理职能。二是授权管理内容仅限于《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范围,主要是影响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三是综合执法有利于提高机场地区管理效率,机场地区是一个特定区域,具有区域集中、违法种类分散等特点,综合执法可以避免执法缺位、多头执法问题。四是授权机场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内上海、江苏、湖南、云南、贵州等地普遍采用此模式。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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