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02月12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11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两次审议后,文本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林业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11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除害处理费用的承担,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除害处理的费用应当由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承担。二是有意见认为,发生疫情后,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除害处理费用确有困难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法制委员会经与市人大农委和相关部门研究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发生疫情后,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除害处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有意见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相关规定,应当与上位法《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表述一致。表决稿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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