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02月12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对保障植物生态安全,加强植物有害生物防治,保护生态建设成果,进一步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赴长寿区葛兰镇、垫江县太平镇开展调研;召开专题论证会,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根据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法制委、法制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检疫职责的规定比较笼统,与其能力不相适应。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和协助除治等工作。  

二、关于部门职责  

关于部门职责,存在两方面的意见。一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林业和农业分开检疫,很难划清职责界限,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重复建设,不利于高效利用检疫资源。二是有意见认为,鉴于相关上位法尚未修改,国务院没有对植物检疫的相关职能分工作大的调整,保留修订草案现有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比较适宜。  

法制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认为,鉴于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植物检疫职能分工未作调整,具体的植物检疫职能分工范围仍保留原有条款的表述。同时,为更好整合检疫资源,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植物检疫机构  

有意见认为,植物检疫机构是事业单位,不宜再承担行政职能。法制委员会经与市编办、市人大农委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央和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继续依法履职。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继续依法履职。因此,对修订草案相关条文未作修改。同时,根据2018年10月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若机构改革对植物检疫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作出调整,由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行政职能。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规定偏轻,建议提高处罚幅度。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于法律责任中相关处罚的规定,修订草案已经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处罚幅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因此,总体上维持现有的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表述。  

五、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植物和植物产品两个名词作比较清晰的解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附则中对“植物产品”概念进行了定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植物检疫专业性较强,应当加强专业化的宣传。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的相关内容。  

有意见认为,修订草案对于发现植物疫情以后如何报告等没有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增加了发现疫情报告的相关内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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