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02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7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 张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植物检疫与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事关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目前,国家确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2种,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4种,我市补充确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种。2017年我市发生柑桔溃疡病、柑桔大实蝇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10种,涉及34个区县的440个乡镇;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种,涉及35个区县的430个乡镇。其中,松材线虫病自2001年经带疫木制包装箱传入我市以来,已蔓延至35个区县(自治县),危及全市二千多万亩松林的安全,局部松林遭受毁灭性灾难,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防治形势相当严峻,近年每年耗费财政资金近两亿元。随着各种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越来越大,修订我市的植物检疫条例显得越来越迫切。  

第一,修订植物检疫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要求重庆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政府提出了打造“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细化目标,未来五年,我市的森林覆盖率要提高到55%左右,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到45%以上。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植物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健康发展,需要修订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修订植物检疫条例是规范和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制度保障。国务院条例自1983年制定以来,虽经1992年、2017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但绝大部分内容未作调整。我市的植物检疫条例自1999年制定以来,从未修改,现行的检疫体系、检疫制度已不能适应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对新时期植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亟待修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要求:“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条例、办法的制(修)订,研究完善具体管理办法。”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3号)也提出修订《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修订植物检疫条例是办理落实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提案的具体体现。2015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连续三年提出议案、提案,建议修订《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防范外来物种侵害。此外,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也建议尽快修订该条例。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将条例的修订纳入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年列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在前期立法研究的基础上,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市人大农委组织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立法资料,研究分析植物检疫的主要制度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学习了相关兄弟省市好的做法和经验,拟订了修订草案初稿。2018年一季度,市人大农委组织市农委、市林业局有关人员,先后深入万州、北碚、巴南、梁平、奉节等区县和部分乡镇,开展论证调研;就条例修订的框架结构、主要问题征求了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部门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讨论稿;组织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种子站和市森防站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二季度,先后征求了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近20家市级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了市级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就条例修订中涉及的疫区管理、疫情处理、执法主体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和协调,达成了一致。在此基础上征求市政府的意见,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各类主体的植物检疫责任  

由于植物检疫工作涉及面广,现有的法规规章对各类主体的检疫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政府领导弱化,行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执法监管空化,社会经营主体责任虚化等问题,给疫情传播扩散留下隐患。为此,修订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加强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职责。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三是明确了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具体任务。四是规范了社会单位的检疫责任,包括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的检疫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疫情处理责任。  

(二)关于植物检疫的具体执法机构  

在调研论证的过程中,对植物检疫的具体执法权,是否交由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行政综合执法精神的要求,应当将植物检疫的具体执法权,交由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据了解,我市部分区县已开展植物检疫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改革试点中,综合执法机构编制没有增加,人员没有调整,执法人员对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不熟悉,植物检疫工作出现一些问题。鉴于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明确,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和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修订草案暂时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植物检疫具体执法主体仍为植物检疫机构。待我市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后,再按照改革方案明确植物检疫的具体执法机构。  

(三)关于疫区、疫点管理  

在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中,一旦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消除疫情,因此加强疫区、疫点的管理尤为重要。修订草案明确了疫区、疫点划定和管理,联防联检联控机制等内容,为有效控制疫情,防止扩散蔓延,提供了制度保障。鉴于农业、林业生产实践存在较大差异,划定疫区、疫点的具体标准也不相同,其他省市的植物检疫条例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只原则性规定了疫区、疫点的划定。  

(四)关于生产流通检疫  

为了有效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修订草案对生产、流通环节的检疫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增加了社会检疫的责任,要求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植物检疫人员,做好相关植物检疫工作;二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植物检疫登记制度;三是细化了调运检疫的范围和程序;四是明确了产地检疫和补检复检等制度。  

(五)关于植物检疫员资格认证  

我市现行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专职和兼职植物检疫员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鉴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意见,删去了现行条例中有关专职、兼职植物检疫员资格认证的规定。  

(六)关于疫情处理  

修订草案根据“谁所有、谁经营、谁处理”的原则,明确了染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的责任;逾期不除害处理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费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除害处理经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同时,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疫情消除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可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写明疫情消除情况,也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提交书面报告。  

(七)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基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导致目前植物检疫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为此,修订草案根据我市新时期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充完善了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幅度。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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