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11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经两次审议后,文本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体育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11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了“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内容。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老年人体育协会”修改为“老年人体育组织”。
三、调整第十五条表述,修改为“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按照上位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重新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规定。
六、将第三十条中“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修改为“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民族、民间优秀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给予扶持。”
八、参照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和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对相关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和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