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02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就如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周的时间、全民健身设施的内涵外延和相关法律关系问题,以及部分文字和立法技术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和市体育局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针对草案修改情况,分别赴市体育局、永川区开展立法调研,并对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学校体育工作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进一步保障学生体质健康。二次审议稿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和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强学生的健身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已经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因此,二次审议稿没有重复相关内容。  

二、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对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有积极意义。但是,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健身场所的公共安全、健身者自身的安全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论证。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在听取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教委、有关学校、体育协会等意见后,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并按照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予以表述;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关于全民健身设施  

为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矛盾最突出的健身设施不足的问题,草案将全民健身设施单列一章,并在第十八条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外延作了规定,十分必要。但是,草案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定不够准确,关于管理责任单位的确定、管理职责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制委员会针对这些问题做了重点调研和多次论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不再重复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明确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内容,根据上位法和草案的内容,对公共体育设施以外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作了详细列举。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了细化。三是基于不向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属于内部事务的考虑,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向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根据上位法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四、关于全民健身周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8月份天气炎热,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将四月定为我市全民健身月。据此,对草案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该条第二款关于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和健身月开展的活动进行了梳理和重新表述。  

五、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按照上位法进行了重新表述。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合并到二次审议稿总则第四条。  

(三)根据上位法和市财政局意见,将草案第五条中的“全民健身经费”修改为“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整合到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整合到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五)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老年人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的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的行为进行了重新表述;并根据调研中有关学校和单位反映的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不遵守全民健身管理责任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责任单位有权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  

(七)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开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八)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中履行有关行政职能的部门表述进行了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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