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9年02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计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根据“人大主导立法”“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要求,积极推动《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在条例调研起草和论证阶段,我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就立法重点、主要制度规范等进行课题研究,对文本结构体例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内容提出具体建议。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我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学和体育界的专家学者、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意见。二是到武隆、石柱实地调研,征求基层意见。三是书面征求其他30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报名参加该项立法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随后,我委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仔细研究和充分吸纳。9月14日,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迫切需要。2014年和2016年,国家先后将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确立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普及全民健身运动,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了依法落实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国家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促进和保障全民健康,有必要开展我市全民健身立法。  

二是依法推进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加快地方全民健身立法”。截至今年8月,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我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也把推动出台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保障措施。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我市还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如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滞后、设施开放共享率较低、品牌赛事活动培育不够、投入保障不足等,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全民健身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促进问题解决。  

三是将全民健身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实践需要。我市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发挥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和体育协会的作用、加强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培育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提供科学指导服务等,较好地促进了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将这些实践中的好措施、好做法纳入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和促进我市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  

二、对条例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遵循了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较为全面地细化和落实了国家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要求,规范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职能职责,规定了宣传和鼓励全民健身、开展各类人群多种形式健身活动、建设维护和开放健身设施、加强健身经费和安全保障、强化监督管理等内容,比较符合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实际。条例草案文本基本符合《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委员会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修改为“体育、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明确卫生部门在宣传科学健身和普及健身知识中的职责。  

(二)将第十三条第三款“鼓励其他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全民健身活动”,修改为“老年人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鼓励其他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全民健身活动”。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明确老年人体育协会的职责和作用发挥,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身健康需求。  

(三)将第十四条第三款“鼓励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调整至本条第一款,并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和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强学生的健身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明确学校开足体育课、配齐体育教师的责任,规定学校教授学生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培养学生健身兴趣、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修改为“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按标识使用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调全民健身设施正确使用,避免不当操作行为。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鼓励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时,同步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实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修改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对本款表述顺序作调整,以强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学生以及本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开放体育设施”,修改为“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建议该条规定与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一致,考虑到本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属于公众范畴,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内容已经在其他条款作了规定,在此不宜重复。同时,建议本条增加一款,规定“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七)第三十三条增加对公共体育服务岗位人员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增加进一步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强化激励方面的内容,为公民提供更好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八)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对个别文字作修改完善。如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空闲”,修改为“闲置”;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7日”,修改为“七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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