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02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体育局局长 丁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作出了制度安排。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全民健身工作,陈敏尔书记提出要“让重庆动起来,让全民动起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有力促进了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但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政府投入、全民健身设施的保障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具有地域特色、国内国际影响的品牌赛事还需要进一步培育。为适应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新形势,补齐全民健身工作短板,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列入了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体育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通过书面、网络、会议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公众意见,赴部分区县和市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召集市级相关部门、法律和行业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体育局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6章44条,主要内容包括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责任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全民健身活动。《草案》规定:一是在国家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基础上,规定8月8日所在周为我市的全民健身周,以加强宣传、推广、指导力度。二是按照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会,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的具体义务。三是针对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禁止扰民、禁止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等规定,并建立监管制度。  

(二)关于全民健身设施。《草案》规定:一是明确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目的是引导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二是从规划、用地、建设等各环节,强化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要求和设置要求,突出了全民健身设施与我市地形地貌、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习俗等的结合。三是对各类体育设施按照其不同产权属性和管理实际,区别规定了开放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细化了管理职责。  

在审查论证中,社会各方对全民健身设施尤其是学校、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如何向公众开放十分关注。《草案》结合我市财政保障水平、各健身设施管理主体实际,从尽量扩大开放力度、保障开放安全的角度,对公共体育设施、学校和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等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相应保障。关于设施开放后是否应当收费以及如何收费也是关注热点。《草案》按照公共服务免费或者低收费、学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收费并由财政提供资金保障、其他健身设施由市场定价的原则,对收费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中有关鼓励开放的保障措施以及收费的规定,旨在鼓励更多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为全民健身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解决全民健身设施总量不足问题。  

(三)关于全民健身保障。《草案》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财政保障职责、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职责,强调了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二是突出了科学健身指导保障。将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保障,要求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指导,倡导志愿者提供科学健身指导。三是分别从全民健身产业发展保障、科技保障、信息保障、文化保障、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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