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0月1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有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问题的法规性决定十分必要。

一是立法保障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迫切要求。深化国家机构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虑到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难以在很短时间完成。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有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问题的法规性决定,明确处理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问题的原则和遵循,有利于支持、服务和推进改革,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推动党的决策部署在重庆落地见效。

二是立法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现实需要。政府机构改革是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能、权力、责任的调整,是对机构设置、名称和运行的重新确定。这些变动的有序、平稳、相互衔接,才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常委会出台相关法规性决定,能够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证政府的各项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三是保证地方性法规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政府机构改革会带来相关行政行为内容、形式和主体的变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法规性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不适合、不适应、不衔接改革的情形,进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相关决定,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为做好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法制委、法制工委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框架和体例,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起草了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法制委、法制工委听取了市委改革办(法治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形成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立法目的、我市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机构改革期间的工作要求等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从现在至明年三月,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中央有关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落实市委的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出台法规性决定的目的和宗旨。

(二)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决定草案分两类情形明确了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相关职责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相关职责调整到位之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同时,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不影响职责调整到位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决定草案规定,涉及实施我市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工作,或者作出相关决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关于机构改革期间的工作要求。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断档、职责不混淆、服务不落空是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决定草案强调了在机构改革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履职要求,以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开展重点领域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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