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9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交委等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庆道路普遍狭窄,合道、并道路段多,路况比较复杂,为提高道路资源利用效率,保证道路运行通畅,应当从划设条件、程序等方面对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作相应的限定,如:明确界定高峰时段;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应当限定在三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增加划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庆主城区的道路实情不宜划设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建议取消关于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规定等等。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交委研究后认为,基于重庆道路的实际情况,主城区划设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道路资源闲置、浪费,即便划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也应当谨慎、严格。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划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条件和程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副站名应当限于历史文化景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宜以企业名称冠名。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同时,相应删除了第三款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副站名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为了充分体现对残疾人的关爱,建议增加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导盲犬是工作犬的一种,不属于宠物,且《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已对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享受社会优待和便利作出了规定。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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