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设置、线路特许经营期限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义务,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二次审议稿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针对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公共汽车专用车道设置、站点命名、运营管理等问题,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赴已经制定相关条例的江苏、天津等省市开展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意见,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等部门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9月1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庆城市道路比较复杂,配套设施较少,应当充分研究如何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以保证道路资源利用率最大化。法制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公共汽车是大多数市民便捷出行的重要选择,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可以为公共汽车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从而实现公共交通优先,提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通行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有条件的道路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同时,考虑到重庆道路普遍狭窄,合道、并道路段多,为避免划设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造成道路资源闲置、浪费,应当严格限定划设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程序。因此,三次审议稿保留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规定,并在第十八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主城区划设全天候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划设方案,召开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公交站点副站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二次审议稿中公交站点设置副站名作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设置副站名在方便乘客识别站点所在位置,快速查找目的地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某些复杂路段,副站名有良好的指引效果。副站名应当根据道路指引的实际需要设置。为使设置副站名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三次审议稿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站名。副站名可以为历史文化景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等。一个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只能设置一个副站名。”

三、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了使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具体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十条增加了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服务设施年度计划、线路年度计划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对主城区经营企业和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经营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的固定资产和客运车辆的要求差别较大,建议再予以研究。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交委研究后认为,由于各区县(自治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二次审议稿仅就经营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的固定资产和客运车辆的要求作了下限规定,同时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提高关于固定资产和客运车辆的要求。该规定综合考虑了全市不同区县(自治县)的具体情况,符合工作实际,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驾驶员的从业要求、乘客享受免费乘车优待等规定提出了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针对上述问题开展了论证,并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各方意见后认为,二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总体科学合理,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的实际需要,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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