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7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8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公共汽车客运是城市绿色、低碳、节约的客运方式,是群众便捷出行的重要选择,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事业。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草案上网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6个区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修改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市人大城环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等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7月1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公交专用车道设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庆地形环境特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充分研究,既要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又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合法行驶的权利。法制委员会针对此问题,多次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公交集团进行研究,并听取了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后认为:一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的要求,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设置公交专用车道,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从利用道路资源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允许其他大型载客汽车通行也有现实需要。因此,将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规定时段内、规定方向上,除公共汽车和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标准。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认为,重庆很多道路狭窄、陡急、坡度大,合道、并道路段多,且路况复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标准有一定困难。若统一执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道路资源浪费。因此,二次审议稿未对公交专用车道的具体设置标准作出规定。工作中,可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道路条件和运行需求予以设置。

二、关于公交站点副站名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针对公交站点副站名命名问题提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保障公交站名的稳定性,建议只设置主站名,不设副站名;另一种意见认为,为方便乘客准确辨识站点位置,设置副站名很有必要,但应规范副站名冠名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加强对出让所得的监督。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重庆山城道路方位不明晰,副站名兼具二级引导功能,设置副站名有一定的现实需要。针对副站名命名,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通过加强监管,避免出现庸俗、重复、混乱等问题。加之,我市对副站名冠名权出让已实践多年,有比较好的效果和管理方式。为此,二次审议稿保留了设置副站名的规定,并对副站名冠名权出让所得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副站名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出让所得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

三、关于线路特许经营期限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规定的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4至8年,该规定时间跨度和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建议缩小经营期限幅度或者将经营期限分情况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草案对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期限规定较大裁量幅度的主要考虑是,经营期限太短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利益,经营期限太长不利于正常市场竞争。全市公交运营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车辆状况和运营条件差别较大。4至8年的规定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规定,根据运输车辆的通常使用年限、客运投入的合理回报周期等因素进行确定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具体经营期限的确定因素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期限为四至八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经营企业的客运车辆状况、客运车辆行驶里程等因素具体确定”,以减少和防止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随意裁量的情况。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草案应当更多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十五条增加了关于公共汽车客运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等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启空调设备的温度标准属于技术问题,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根据重庆不同地域、气候特点、车内具体温度、空气流畅情况等因素,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草案不宜对其作具体限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公共汽车的客运安全和秩序,建议草案增加禁止乘客携带宠物乘车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增加了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共汽车客运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建议从完善设施设备标准、提高驾驶员从业条件等方面,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增加了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充分做好草案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衔接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对草案相关条文逐一梳理对照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部分条文的处罚幅度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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