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5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许仁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公共汽车客运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绿色出行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要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去年,交通运输部颁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我市历来重视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先后出台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具体保障措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等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适应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交委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会同市交委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的意见;三是专门听取了部分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意见;四是赴涪陵区、酉阳县开展实地调研并听取经营企业、乘客代表建议;五是针对公共汽车运营管理方式、公共汽车专用道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赴安徽、济南、杭州等省市进行调研;六是分别召开部门、专家论证会,对文本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在吸取各方合理意见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8章68条,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发展原则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职责分工,突出了规划调控、公交优先、方便出行等特点,着重对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草案》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从规划计划、用地供给、财政补贴、路权分配等方面加以贯彻落实:一是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线路年度计划,规范了规划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强调了规划计划的调控作用;二是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了客运设施建设中的用地保障;三是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经营企业经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保证了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四是要求优先新建、改建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保障公共汽车客运路权优先。

(二)关于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草案》按照方便社会公众出行的原则,从规划衔接、运力配置、站点设置、站点命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提高公共交通一体化水平;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线路、客流量调查分析,适时调整运力配置,优化线网布局,提升公共汽车客运运行效率;三是对相邻站点、上下行站点、客运站点与其他交通工具站点的距离提出了要求,方便乘客换乘;四是站点命名要遵守公序良俗,与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相符合,方便乘客辨识。

(三)关于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管理。鉴于公共汽车客运涉及公共安全,《草案》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现行规定,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采取了“经营许可+线路特许经营”的管理方式。针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客运车辆、客运驾驶员的准入,明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针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管理,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企业,并与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关于运营服务和安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事关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草案》为提高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分别对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服务规范、运营保障等进行了规定;二是从驾驶员和乘务员履职尽责、尊老爱幼,从乘客文明乘车、优惠乘车等角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精神体现到法规中;三是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权限,督促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强调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五是对危害客运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破坏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六是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日常监管制度,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安全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制度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取得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五)关于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衔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包括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在内的道路运输管理一般规定,《草案》是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特别规定。但由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施行时间较早,内容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等运输经营活动,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在特许经营、安全保障和行政处罚等方面针对性不强,《草案》完善了相关制度举措,待《草案》审议通过正式施行后,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要求做好实施。同时在下一步修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过程中将进一步做好两部法规的衔接,保持法制统一。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注重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条文,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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