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施行以来,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使法律修改的主要精神全面有效贯彻落实,有必要对我市现行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及时进行修改。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2018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二条关于宣誓人员范围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宣誓人员范围,与第八条关于宣誓人员范围的表述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表决稿第二条作了相应修改。
鉴于修订草案内容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