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代工委主任 向先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落实上位法和贯彻市委部署要求的需要。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依据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等,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和奏唱国歌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修订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常态化开展宪法宣誓活动”。为衔接落实上位法和贯彻市委部署要求,需要及时对我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宪法宣誓工作的需要。我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宣誓活动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宪法宣誓工作,有必要对我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作出修订。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市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从4月开始对修订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进行调研,先后向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印发了调查问卷,分别在黔江、永川、奉节和市人大机关召开4个片区座谈会,征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收集到27个单位意见建议40余条。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和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仔细研究、认真吸纳,按照对应修改、不作大改、适当完善的原则,7月下旬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书面征求市人大各专工委、“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专题召开“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第二次全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18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的内容共22处,其中,涉及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容9处。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在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中分别相应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条的内容,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对宪法宣誓誓词作了修改。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参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现行做法,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将其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五是根据市委关于做好全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区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和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六条中,将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六是鉴于市和区县人大换届时,人代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较多,以及场地和时间限制等实际情况,在修订草案第九条中,将宣誓仪式“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修改为“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为特殊情况下组织好宪法宣誓活动预留了空间。
七是根据有关单位建议和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有关宣誓细节和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适当修改。
八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对办法施行时间进行了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1.关于扩大宪法宣誓人员范围问题。有单位提出,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人民陪审员”等列入宪法宣誓人员范围。经研究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宣誓人员范围,人民陪审员宣誓问题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作出规定,故未采纳。
2.关于宪法宣誓仪式如何着装问题。有单位提出,建议将第十一条中的“着装整洁、端庄”修改为“着正装或制式服装”。因正装无统一标准,且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故未采纳。可由宪法宣誓组织单位具体规定。
3.关于宪法宣誓是否设置监誓人问题。鉴于上位法没有统一规定,且我市各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宪法宣誓的组织主体区较大、情况各不相同,不便对监誓人问题作统一规定,故未采纳。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的规定,自行规定是否设置监誓人。
4.关于重复宣誓的问题。有单位提出,为维护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建议规定“一年内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年又担任其他同一级别职务时,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宪法宣誓”。根据宪法宣誓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认为,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一年内已宣誓的可以不再宣誓,故未采纳。可以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有关单位具体掌握。
5.关于宪法宣誓时限问题。有单位提出,将宣誓仪式“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的时限延长。经研究认为,宣誓时限太长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在就职时宣誓”的规定,设置“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限符合工作实际,防止了有关单位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后随意拖延宪法宣誓时间,维护了宪法宣誓的严肃性,故未采纳。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