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9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和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9月27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两次审议后,文本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常委会研究室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有关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城镇建设的概念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细化有关内容,或规定由政府、人大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标准。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研究室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的相关表述较好地对接了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同时,结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对重大事项内涵的概括规定,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城镇建设等概念的含义总体上比较明确,建议暂不修改,可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由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解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体不限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表决稿第五条作了相应补充完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在第十五条中增加满意度测评、约谈、通报等监督方式。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研究室研究认为,依照监督法和监督法实施办法,满意度测评、约谈、通报不是法定的监督方式,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如:第三条第一款末增加“依法行使职权”;将第四条第二项“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修改为“规划调整方案”,删除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的部分”等。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