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修订草案严格贯彻了上位法的规定和中央、市委的要求,充分吸收了直辖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了修改和完善。修订草案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我市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通过内网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发布到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研究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18年9月1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概念不够全面明确,建议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的标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订草案第二条对重大事项的内涵进行了概括,第四条、第五条对重大事项作出了列举规定。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重大事项”概念的定义总体上比较明确。在实际工作中,重大事项比较复杂,情形各不相同,对“重大”划分硬性标准在实践中和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二次审议稿对此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四条中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城镇建设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建议进一步理清逻辑关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订草案的相关表述参考了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建议暂不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政府债务情况、重大专项规划单独列项,纳入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研究室研究后认为,这三种事项和情形在修订草案的相应条款中都能够概括和规范,不宜单独列项。因此,二次审议稿对此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分属不同领域,建议将两方面内容单独列项;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均衡发展,建议增加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作了相应修改。

二、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可能存在法律、法规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内容作特殊规定的情形,建议增加相应的例外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应强化对决议、决定执行的监督机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根据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补充完善了相应内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