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7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张良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9年5月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3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规定》实施近20年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36号),意见明确要求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必要在总结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在中办发〔2017〕10号文件出台后就要求研究室积极做好修改《规定》的有关工作。2017年6月,张轩主任带队赴上海、江苏调研学习两省市贯彻中央10号文件精神的做法,对认真起草修订草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今年初,研究室正式启动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工作方案、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收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立法资料;采取召开座谈会、到部分区县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分别收集了市人大各专工委、市委法治办、市政府法制办、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就法规用语、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征求了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稿。
修订草案保留了《规定》的框架结构,文本共十七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等作了修改和补充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
对标对表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修订草案第二条提出,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根据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作了细化,既是对市委实施意见的落实,也是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的完善。
一是规定了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即第四条。其中,增加了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城镇建设;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撤销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内容。
二是规定了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第五条。其中,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情况,城市建设的重要情况;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情况;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等内容。
(三)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根据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修订草案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了完善。一是规定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修订草案第八条)。二是增加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九条)。三是规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要求(修订草案第十、十一条)。
(四)关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为相关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征求市监察委员会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十六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条文中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为相关主体。
另外,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还对个别文字一并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