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8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7月12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朝忠作了说明,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又分组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条例对自治县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18年7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条例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

有两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的变通性规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条例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变通,规定“土葬区的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可以葬入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或者在禁葬区外土葬”,扩大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土葬地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第二十条的变通规定符合立法权限,没有违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但是,建议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土葬地点的范围。

二是关于其他文字修改意见。依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即市人大常委会主要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文字修改意见,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公布条例时予以完善。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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