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8年7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我委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内容合法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经我委初步审查,《条例》的制定,是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借鉴部分省市殡葬立法的有关做法,结合该自治县殡葬管理实际,对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服务作了规范。《条例》共六章47条,主要从立法目的、职责划分、殡葬区域、殡葬活动管理、殡葬设施建设、殡葬服务业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贯彻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遵循了法律对民族自治县立法的相关要求,没有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内容合法。

二、《条例》制定程序合法、文本规范

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重庆市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程序》的规定组织起草、开展论证和审议工作,立法程序合法。立法过程中,我委依法提前介入,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加强调研指导,并按照常委会领导提出的要求,多次开展专题论证评估,就立法中的主要问题与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反复沟通,给予具体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前把关,于2018年7月6日听取了我委关于《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该《条例》文本规范,结构合理,表述清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我委审查认为,酉阳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立法依据充分、内容程序合法、文本规范,符合酉阳自治县实际。批准该《条例》,有利于该自治县依法加强殡葬规范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该《条例》为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项目,建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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