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7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两次审议后,文本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规划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7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表决稿采纳了该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二款应当明确由市级部门统一保护标志牌的样式,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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