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7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通过内网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发布到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6个区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修改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研究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市人大城环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7月12 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条例名称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名称表述不一致,且针对性、有效性不够,建议与上位法名称表述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草案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保护职责划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和第三十条关于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中,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责任主体规定存在漏项;有的部门职责比较庞杂,缺乏统筹。建议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街道的责任划分。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一是为保持草案有关职责规定内容的完整性,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市人民政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的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调整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草案的规定与该法规规定不一致,故对草案第四条和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三是细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由其统筹保护工作。四是重新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保护工作的内容。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关于保护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条文有交叉重叠的情况,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第二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关于保护资金的规定分类表述,并建议“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将保护必需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法制委员会与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认为,针对该条款市规划局与市财政局已充分沟通协调,并征求了区县政府的意见,目前表述更有利于保护工作。为此,对草案未作这方面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预备保护名录”改为“预先保护对象”,先明确预先保护对象,再报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其审查论证,确定是否纳入保护名录。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条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第六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内容上不够完善,行政责任的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对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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