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09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5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规划局局长  扈万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见证了城市生命历程,是城市特色的重要体现、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庆作为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3000多年优秀历史和灿烂文化,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三线建设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2015年批准公布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201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延续城市文脉,留住重庆记忆。目前,我市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2018年1月,市规划局起草形成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被征收人代表、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意见。对收到的87条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采纳合理建议57条。二是召开会议论证。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区县和专家论证会,对存在分歧的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三是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四是充分学习借鉴了成都、广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18年5月2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共7章65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和保护利用4个部分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三层七类”保护体系,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资源点3个层次和历史文化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世界文化(或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7种类型。因此,《草案》在适用范围中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分为了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因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本《草案》不再重复(第二条)。

(二)关于保护名录。《草案》建立了3项制度:一是建立了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的条件(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是建立了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制度,以便于准确掌握全市历史文化资源状况(第十九条);三是建立了预先保护制度,防止保护对象在申报过程中发生损毁(第二十条)。

(三)关于保护规划。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刚性,《草案》明确规定了3个方面制度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深度要求(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二是明确了保护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第二十六条);三是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修改的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四)关于保护措施。为了增强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举措:一是建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保护责任内容(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二是为避免“大拆大建”,对历史建筑的迁移、拆除进行了限制,对保护修缮提出了要求。同时,为了提高保护修缮的积极性,促使保护责任人更好地履行义务,规定了修缮补助、宅基地补偿等举措(第三十三至四十条)。三是规定了技术援助、鼓励传统技艺传承等相关措施(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五)关于保护利用。合理利用是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的必然要求,为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草案》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我市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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