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9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顺应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对我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非常必要。决定草案在形成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体上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多数法规的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也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7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建议对其中的二十五件法规进修改,并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形成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建议对其中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不提请表决。

一、对《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改方式作出调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集中修改的26件地方性法规中,《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较多,修改的条文数共21条,超过该法规条文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且修改的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第六条关于地方性法规作较大修改,需要修改的条文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一般采用修订的方式的规定,建议对其修改方式作出调整,不纳入此次集中修改,改为单独修订。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会后,我们将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推动该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对决定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有意见认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六项情形,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方式中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裂隙、溶洞”的规定,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专项清理的标准。建议严格对照相关上位法对上述条文进行修改,并纳入此次集中修改范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增加了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进行修改的内容,同时,对第一百零八条有关偷排污染物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应作了修改。

(二)关于《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有意见认为,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不重复规定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为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大足石刻文物保护管理实际,建议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部分上位法没有禁止的,但可能对大足石刻文物产生破坏的轻微违法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征求市文化委、市文物保护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作了修改。

(三)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为严格,更有利于对我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议不对此条作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删除了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修改内容。

(四)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有意见认为,决定草案删除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查是否取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规定,以及该条第四项、第五项,但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作调整,建议一并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作了相应修改。

(五)关于《重庆市电信条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对《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修改,将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主体规定为市电信主管部门,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中《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12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三、其他需要汇报的问题

法制委员会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逐条梳理和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对决定草案中《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8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内容不作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