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7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罗 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7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我市认真开展了与“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8日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2017年1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在前期清理基础上,由市政府统一提出修正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全面、彻底地清理,梳理出我市共有41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作相应修改,综合考虑需要修改的体量、紧迫程度等因素,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26件修改量不大、且紧迫程度较高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纳入本次集中修改范围。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在本次清理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有关要求,做到了对标对表、应改尽改、逐项修改到位。同时,为了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对收到的87条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采纳合理建议32条。二是召开会议论证。对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分歧,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三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18年5月17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共提出集中修改26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15件、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15件(有4件既涉及“放管服”改革又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共修改86个条文。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法规修改情况。
1.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2.对《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
4.对《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5.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6.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十六条。
7.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8.对《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二十八条。
9.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10.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11.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
12.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十一条。
13.对《重庆市气象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14.对《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
15.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二)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规修改情况。
1.对《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
2.对《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3.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
4.对《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5.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6.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7.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8.对《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9.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10.对《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11.对《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
12.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13.对《重庆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14.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二十四条。
15.对《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15件地方性法规,由于涉及的修改内容较多,经商市级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将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进行单独修改。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我市实际。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