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5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均为立法案,其中代表团提出议案1件,代表联名提出议案4件,涉及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委员会对办理代表议案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与领衔代表沟通。就九龙坡区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议案,赴九龙坡区、高新区调研论证。5月15日,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重庆市中医条例》的议案

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重庆市中医条例》的议案”(第0007号),认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尽快修订《重庆市中医条例》。

我委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以立法推动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很有必要。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定施行的《重庆市中医条例》,对促进和保障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重庆市中医条例》在管理制度、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保障措施、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的规定均需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作为预备项目纳入了今年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启动《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立法工作。我委将积极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的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

丁丽柏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1号),认为随着体育市场的发展壮大、中央 “简政放权”改革工作的推进和体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修改,现行《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不适应体育市场发展需求,未能及时与上位法及国家“放管服”改革衔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我委认为,体育市场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首次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提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1999年我市制定的《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为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因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条例已经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但国务院对体育市场审批事项和体育经营许可权限的一些规定,还没有体现在法规中;而且,条例内容与我市体育市场现实状况已明显不相适应。因此,修订《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研和法规草案的成熟情况,在立法规划中期调整时,予以考虑。我委将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现实需要,及时启动修改条例工作,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改革政策措施保持一致,适应我市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完善条例相关规定,适时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议案

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的议案”(第0005号),认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实施办法。

我委认为,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了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各项内容。2017年9月,我市颁布实施《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从公共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文献信息资源管理、运行与服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可操作的遵循。鉴于公共图书馆法和我市的管理办法实施时间较短,立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委建议暂时不立法。我委将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公共图书馆法和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为全市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关于制订《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议案

九龙坡区代表团提出“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议案”(第0009号),认为为保障和促进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自创区在体制改革等方面大胆试、大胆闯,充分发挥创新驱动的辐射引领作用,为自创区建设注入持续强劲动力、提供坚实法律和制度保障,建议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我委认为,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2016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同时要求重庆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把重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引领区、军民融合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先导区。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推动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正在开展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调研。鉴于我市自主创新示范区体制机制改革还处于调研探索阶段,市政府拟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时机尚不成熟。我委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现实需要,大胆开展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探索,创新体制机制,积累实践经验,待时机成熟时,我委将积极跟进,推进相关立法。

五、关于修改《重庆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议案

董长明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议案”(第0018号),认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增强人民对科普工作的信心,让科学的、健康的、正能量的科学知识占领科普阵地,依法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伪科学,建议在《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对以科普为名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并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委认为,《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制定实施,为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养,提高人力资源素质提供了制度保障。代表议案中建议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条已明确规定:“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暂不对条例作修改。我委将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我市公民科学素养有待提高”“科普投入不足影响了科普活动的大规模开展”“科普观念落后”“伪科学盛行危害社会”等问题,进一步实施好《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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