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5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1月,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7件,涉及7项立法项目,其中制定2件、修订5件。我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分别与议案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组织召开了7场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5月17日,召开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4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建议列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2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是否制定或修订,尚需进一步研究;1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暂不考虑立项。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4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1.关于修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1件

南岸区代表团黄文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第0014号)提出,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根据加害人违法情节的轻重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因制定时间较久远,内容略显陈旧,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

我委认为,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2006年5月通过,为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但该条例迄今已实施了近12年,部分条款和内容已经滞后,难以满足我市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需要。且上位法2015年实施后,我市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亦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单位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予以细化。建议将该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委将会同市妇联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适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尽快修订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1件

潼南区代表团赵芾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第0021号)提出,为缓解公交出行难的问题,建议通过修订本条例,确立城市机动车道路通行应坚持公交先行的原则,并设立公交车专用通道。

我委认为,由于近几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人、车、路三者关系持续紧张,产生了一些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环境也面临着深刻变化,《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9年修订后已经实施了近10年,部分条款的规定明显滞后,有必要通过再次修订予以解决,建议将该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据了解,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正处于调研阶段,我委将密切关注上位法的修订情况,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调研,待上位法修订完成后,及时启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议案提出的关于公交先行、设立公交车专用通道等建议,鉴于《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已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审议项目,计划于5月份提请审议,建议在制定该条例时,充分吸纳议案的合理建议。

3.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1件

奉节县代表团唐波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0023号)提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伤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继修订或出台,《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涵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情况,建议将该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做好修订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

我委认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10年9月实施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我市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建议将该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鉴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处于修订过程中,我委将会同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密切关注上位法的修订方向和进程,并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立法研判,为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工作。

4. 关于修订司法鉴定条例的议案1件

南岸区代表团黄文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的议案(第0013号)提出,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修订通过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该《通则》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都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建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我市司法鉴定条例进行修改。

我委认为,《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自2007年11月修订以来,对保障我市司法鉴定事业长足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和服务诉讼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修订后已实施10多年,部分条款的规定略显滞后,在司法鉴定机制、鉴定人回避、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存在条款不够明晰、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部分条款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不衔接,有必要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建议将该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委将会同市司法局积极开展调研,适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2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是否制定或修订,尚需进一步研究

5. 关于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办法的议案1件

石柱自治县代表团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办法》的议案(第0006号)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办法》。

我委认为,互联网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相联,在推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诸如涉密信息泄露、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网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比较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要是对我国的网络安全作基础性、原则性的规定,对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确有必要通过配套法规规章予以细化完善。2017年,国家网信办先后起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正在联合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公安部等部门正在联合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多个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离散型、非中心性等特点,任何一个地方都难以单独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因此,我委建议待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出台我市地方性法规。

6. 关于制定职称评定工作条例的议案1件

江津区代表团石诗龙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职称评定工作条例》的议案(第0010号)提出,职称评定工作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但相关工作缺乏法律法规规范,不利于依法评聘和监督管理,为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制定我市职称评定工作条例。
我委认为,职称评定工作对于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发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层面和我市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了一定规范,议案提出的规范职称信息发布、个人申报、审查推荐、开展评审、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建议,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中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职称评定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相关领域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目前,人力社保部正在制定《职称评价管理办法》,对职称申报、评聘、管理、监督等进行规范。鉴于目前各省区市人大均未出台关于职称评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待《职称评价管理办法》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再研究确定是否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

三、1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尚无必要进行修订,现阶段暂不考虑立项

7.关于修订法律援助条例的议案1件

梁平区代表团吴兴文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议案(第0012号)提出,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为维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而公益诉讼本身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修订我市法律援助条例,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委认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公益诉讼数量越来越多,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公益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2016年3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紧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已经有章可循。同时,我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14年进行修订,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修订法规的紧迫性不强。因此,对于议案提出的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建议,建议由市司法局在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中加以解决,暂时无需通过修订我市法律援助条例予以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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