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


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将13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的议案》(第0016号)(以下简称议案)交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该议案提出:基于我市已经启动行政程序条例立法工作,相关法规草案进入一审的现状,建议加快推进条例制定进程,将《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中的优先内容,予以重点研究,力争尽快出台。

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了沟通,对行政程序条例草案起草、修改和论证中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3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对规范我市行政权力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议案所提建议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但是,综合各方面意见和我市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的实际情况考虑,目前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条例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一、《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审议情况

2015年,制定《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作为审议项目,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2015年9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经反复研究和综合考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截至目前,草案搁置审议已满两年,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草案)》属于应当终止审议的情形。

二、各方面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分歧较大

一是关于条例立法必要性存在的分歧。虽然多数意见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对推进我市依法治市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始终存在不同意见。如:有的意见认为,行政程序立法事关重大,涉及面广,国家尚在探索,地方立法应当慎重;还有意见认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程序差别较大,制定通则性质的条例既无必要,条件也不成熟,建议先制定急需的单行程序法规等等。

二是关于草案主要内容存在的分歧。从草案前期起草、修改和论证情况来看,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行政程序的内涵和外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终身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公务协助、预约承诺服务、行政合同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多分歧。解决这些问题,有的需要进一步理论研究,有的尚待国家立法予以明确,有的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和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如果对存在的分歧条款,作简单的剔除处理,可能会影响条例的地方特色,导致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必要性不强。

三是关于条例出台时机等方面存在的分歧。有意见提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地方推进相关立法难度较大,加之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正在加快转变,行政管理领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制定条例更应谨慎,目前不适宜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条例。

综上,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各方面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分歧较大,且2018年启动条例草案审议时机不成熟,故暂不开展此项工作为宜。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研究,继续探索健全行政程序和工作机制,待时机成熟后,再着手开展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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