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修正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29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会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月1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朝忠作了说明,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条例修正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又分组对条例修正案进行了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的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18年3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的修改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修正案。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