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修正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8年3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的报告后,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该《条例(修正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下半年以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对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正,形成了修正案草案;2018年1月,酉阳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正案)》。该项法规清理工作中,我委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加强与自治县的沟通联系,对有关问题给予了指导。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我委审查认为,该《条例(修正案)》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清理意见的具体要求,内容、程序合法。依法批准该《条例(修正案)》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酉阳自治县与时俱进,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法规的实效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改善民生。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