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的说明


——2018年3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朝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正的必要性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重视程度之高、决心之大、要求之严,前所未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防止地方立法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对我县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自查和清理,发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条例修正的过程

2017年10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工作方案》后,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我县的单行条例认真进行了自查清理,并向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制工委书面报告了清理结果。之后,我们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议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的函》的要求,对我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经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就相关问题请示了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制工委,最后将《修正案草案》于2018年1月15日提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

三、条例修正的依据和内容

《修正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我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原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作出的修改。

一是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两项禁止从事的行为,具体为第九项“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第十二项“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其目的是为了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

二是鉴于修改后的第二十条第十二项已经规定了禁止使用农药,所以对原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农药”二字删除,不作重复规定。

三是在原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该条的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目的是为了对应第二十条新增两项禁止性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修正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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