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2018年1月1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条增加两项,具体为:第九项“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第十二项“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农药、”。

三、第四十二条增加三款,具体为: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由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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