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月1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吕英作了说明,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又分组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自治县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非常必要,对解决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同志对这些意见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18年3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条例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多数属于文字修改意见,建议自治县在条例公布前和今后的立法中完善。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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