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
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8年3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报告后,我委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秀山自治县高度重视该项立法,自2015年正式启动以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多次组织对条例草案修改论证,数易其稿,依法按程序制定了条例,提请市五届一次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在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我委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坚持提前介入,多次赴秀山自治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座谈沟通,先后提出立法建议30余条,为完善条例草案作出了积极努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前把关,于2017年10月30日听取了我委关于秀山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我委审查认为,该条例是以《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同时遵循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我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对相关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符合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部分条款对上位法作了细化,使其更加符合该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针对性、操作性较强。
总之,该条例立法依据充分、内容程序合法、文本规范,符合秀山自治县实际。批准该条例,有利于保障秀山自治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民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