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3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防止地方立法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法制委、法制工委按照常委会工作部署,于2017年9月至11月会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级相关部门、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我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清理发现《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明显滞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三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工作安排,法制委、法制工委于2018年3月组织市人大农委、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开展了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专题论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有关方面意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就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经2018年3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关于《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经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认为,促进条例已不适应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且不具备修改价值,建议及时废止。主要理由:一是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新的更高要求;二是促进条例中森林建设促进和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体现;三是清理发现,对法律已有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该条例没有比照上位法全面禁止,而是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存在放松限制的情形。

二、关于《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于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在此次法规清理工作中,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林业局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废止处罚条例的建议。主要理由:一是从处罚条例具体内容来看,其多数处罚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二是清理发现,该条例对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存在从宽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而后进行了一次修订、两次修正。

目前,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我市种子业的发展,存在多处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之处,且不具备修改价值,应予以废止。主要理由:一是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种子法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增加了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种子和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内容。我市现行实施办法相应在上述方面,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与修订后的种子法存在诸多不一致或者无法衔接的地方。二是实施办法关于种子品种管理制度等规定与我市当前林木种苗行业、种子管理行业实际发展以及市场对品种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制约了种子业的发展。三是修订后的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均进行了全面规范,内容明确具体,与我市实施办法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

废止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后,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域依法进行管理,不会出现管理空档或者执法无据的情况。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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