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3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情况

重庆直辖后,我市参照原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省市区的做法,开展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出台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来规范和保障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通过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商标品牌战略的落实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废止的原因和草案形成过程

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调研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日出台《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该意见首先肯定了著名商标制度的历史作用,认为“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最后,明确要求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含我市)和3个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对著名商标立法进行清理,适时废止。根据该研究意见,河北省、湖北省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废止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于2017年12月决定启动《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废止工作。根据党组决定,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常委会法制工委起草了草案建议稿,并听取了市人大财经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经2018年3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废止后,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不应再执行;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有关著名商标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引导。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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