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

(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不是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重庆市政协第五届委员的下列人员列席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负责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渝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参事;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不是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重庆市政协第五届委员的下列人员旁听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渝部分中外企业负责人;部分街道干部、社区负责人;部分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外地省级人民政府驻渝办事处负责人;外国驻渝(西南)领事机构官员。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名单,由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上述范围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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