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
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就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提出如下方案: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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