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
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
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12月28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彭 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合理制定我市的税额标准,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性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目前我市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已经覆盖了99.7%的污染物,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基于监测技术和成本的考虑,暂无该条授权的特殊需要。
二、草案起草过程
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后,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联合开展了相关调研,并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测算,共抽取全市20个行业417户重点企业,收集校核样本1251个,通过构建模型测算得出我市的治污成本及税额标准。同时,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财税环保法律专家、重点排污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其中,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无修改意见,财税环保法律专家建议适当提高水污染物税额标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华能珞璜电厂等企业建议降低税额标准、取消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市政府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草案。草案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税额标准的拟定思路。
经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测算,目前我市企业的平均治污成本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9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36元。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基础,采用熵权法对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加权测算出我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分别为1.19、1.2。将治污成本乘以调整系数,得出适用税额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考虑到我市肩负着保护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的重要使命,结合专家建议,将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0.2元,拟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
鉴于当前火电、水泥等行业(主要缴纳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经营困难,在政策调控的步骤上宜适当放缓,设置3年过渡期,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逐步到位。第一步:2018—2020年暂按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元征收;第二步:2021年起按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元征收。
根据2016年企业排污情况测算,2018—2020年预计每年征收环境保护税4.6亿元(2016年征收排污费4.5亿元,与现行征收的排污费相比基本持平);2021年预计征收环境保护税6.4亿元(与2016年排污费相比,增收1.9亿元),其中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5.7亿元(增收3.7亿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0.4亿元(增收0.1亿元)、固体废物和噪声环境保护税0.3亿元(因取消对建筑施工噪声征税,减收1.9亿元)。
(二)拟定税额标准的合理性。
第一,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坚持了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同时,统筹考虑了当前我市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的严峻挑战和污染排放总量仍然高于环境容量的实际情况。
第二,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减排空间。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相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从每污染当量1.2元、1.4元提高至每污染当量3.5元、3元,其税负变化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一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998年测算的企业治污成本,考虑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明显低于企业当前的治污成本。二是环境保护税制改革后,排污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在企业利税总额中的占比仅为1.5%(根据全市情况及典型企业情况测算),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三是改革中有多项举措,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此外,配合国家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节能节水设备和环保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综合税负将进一步降低。四是从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看,我市企业还具有较大的减排空间,主要排污企业将实施污染物排放改造工程,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或超低排放,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其税收负担也将同步降低。
第三,兼顾了周边省份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四川省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贵州省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云南省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我市可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周边省份的税额标准,必要时对税额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分配建议。
现行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市级和区县按比例分成体制,其中,主城、渝西为1∶4∶5,渝东南、渝东北为1∶0∶9。费改税后,中央拟不再参与分成,将其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但目前尚未发文明确。待明确后,建议将中央下放的部分作为市级收入,区县级环境保护税分成体制继续延续原排污费分成体制,即环境保护税市与区县分成体制为主城、渝西5∶5,渝东南、渝东北1∶9。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