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11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11月28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对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已作相应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必在本条例中作重复规定,建议删除三次审议稿第六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有利于推动和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项工作的角度,建议保留地方财政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经费保障的相关表述。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人代工委研究后,将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