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7年9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完善了草案的有关内容,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人代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并赴石柱自治县召开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到的各方面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11月1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地方财政对代表建议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第六条,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市代表履职平台已经建立并且可以覆盖全市,为简化代表建议的提出方式,适应社会信息化趋势,应当允许和大力推进代表在互联网上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出建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力,解决代表建议办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和“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公开的”等情形,应当规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相关表述。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