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7年9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孙泽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7年8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建议权,促进我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印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9月13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在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中增加一项“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进行了研究。实践中,有的代表为了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往往将申请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拨款等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这些申请事项,多数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在草案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代表认为,对上述情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允许代表提出,交办时可转为工作参考,这样有助于发挥代表作用,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法制委员会认为,“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不宜一概而论。因此,二次审议稿没有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在草案中明确重点督办建议的确定方式,简化操作流程,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每年的重点督办建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每年选取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决定进行重点督办”。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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