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11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计生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11月28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扩大鼓励献血人群,建议在第三条增加学校的教职员工。根据这一意见,表决稿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表述,在该条第三款“医务人员”后增加“教职工”。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关于献血宣传月的规定时间过长,与其他公益性工作集中宣传“日”或者“周”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有鉴于每年6月14日为世界献血日,表决稿将该条修改为“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本市献血宣传周”。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献血、用血的指引性规定。据了解,目前国家和本市对境外人员献血、用血并没有特殊规定,同时条例是针对献血行为而不是针对身份进行立法规范,这部分人群的献血、用血应当适用本条例。因此表决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将修订草案中的“无偿献血者”统一修改为“献血者”。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