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7月31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黄明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8年颁布的《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献血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下达献血计划、按照计划开展献血工作的规定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献血办负责献血的组织、动员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与献血工作实际已经严重脱节;二是向公民收取用血补偿金的有关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增加了公民用血负担;三是落实国家无偿献血制度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已将修订工作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2017年3月,市卫生计生委形成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三是专题听取我市全部血站和部分医疗机构意见;四是赴万州区、垫江县开展实地调研并听取部分献血者、用血者建议;五是针对用血补偿金制度存废争议,收集全国其他省(区、市)和我市18个血站用血补偿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并赴天津市、湖北省、广东省进行专题调研;六是分别召开部门、专家论证会,对文本进行逐条研究论证。上述工作过程中,共收集到各类建议近300条,经过逐条分析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7章44条,主要包括总则、宣传和动员、献血和采血、供血和用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与现行条例比较,删除了组织管理一章,增加了宣传和动员、监督管理两章,同时将其他章节内容进行了重新归并,对条文内容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献血工作体制。
针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献血办已经撤销的实际情况,草案删除了有关献血办的所有规定,同时对献血工作体制和责任分工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保障,并规定政府要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二是强化了卫生计生部门的主管职责;三是强调了血站的公益性机构定位和采供血全过程的职责;四是对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献血工作职责进行了补充。(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宣传和动员。
针对目前我市公民无偿献血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献血的社会氛围还需要进一步营造的现状,草案专章对宣传和动员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献血宣传的法定职责;二是对血站、医疗机构献血宣传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对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开展公益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动员献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对应急用血及其组织动员作出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三)关于献血保障和激励。
针对目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措施不够完善的情况,草案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强调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二是规定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三是对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给予政策优惠;四是对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基金或者为献血者购买商业保险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精神激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将献血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评体系等。(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临床用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同时规定献血者免交上述费用,献血者直系亲属可以减免上述费用。我市现行条例对献血者用血免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从献血量和献血年限方面作出了限制,同时还规定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用血时按照临床用血费用的3倍支付用血补偿金。对上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草案进行了删除,并重新作出了规定:一是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所有临床用血费用;二是献血者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三年内,按照献血量等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三是废止用血补偿金制度。据了解,目前全国31个省(市)中,有20个省(市)未收取该费用。(第二十八条)
现行条例规定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代收,符合免交条件的,由用血者凭相关材料到献血的血站申请退还。社会反映目前的退还程序比较复杂、手续较多。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草案对退还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要求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机构、血站信息互联互通,相关免交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核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血站保障和服务能力建设。
血站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建设和保障还需要全面加强,尤其是本次修订取消了用血补偿金以后,如何保障血站工作不受影响或者少受影响,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给予保障。为此,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政府对血站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二是每个区县(自治县)应当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无偿移交血站使用;三是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对流动采血车街头采血提供支持。(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在加强血站保障的同时,草案对提高血站服务能力,规范血站服务行为也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血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二是要求工作人员上岗时,要佩戴证件,使用文明用语;三是要求血站加强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同时,草案还强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定、献血工作安全技术要求等。另外,法律责任的设定未重复上位法规定。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