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7年9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针对全社会老龄化加快的实际,加强了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加大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先后前往涪陵区和渝北区调研,听取基层部门和老年人代表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前往石柱自治县召开片区会,听取9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草案部分重要条款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老年人在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如何享受优惠,征求了市文化委和相关收费公共文化场馆的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和市老龄委办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11月1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


一、关于社会优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享受优惠票价”的规定较为原则,应当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场馆对老年人的优待力度。法制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了解到,我市现有收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近二十家,其对老年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大部分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赞同适度加大对老年人的票价优惠。因此,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四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本市实际,规定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二、关于养老机构退还保证金、押金的孳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的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不仅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押金的余额,还应当退还孳息。四次审议稿根据该意见,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末一句修改为“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相关文件的精神,增加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享受健康管理服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的规定,在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表述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医疗体制改革后,挂号费已经改为诊察费,建议对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该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四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四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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