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7年9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7年8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二次审议稿中需要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8月上旬,组织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就养老护理人才培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8月15日,组织召开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老龄委办参加的座谈会,就二次审议稿中涉及政府及部门职责的重点问题征求意见。8月中下旬,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代表对有关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护理假规定的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委办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7年9月13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独生子女对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参考近一年来福建、河南、广西、海南等省新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明确护理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和部分企业赞成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的企业建议护理假期保留基本工资;有的企业认为,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并非都需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建议限定为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才可以享受护理假。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市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护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赡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的传统美德,针对独生子女护理照料其老年父母这一特殊情况,明确规定护理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增强该规定的可执行性,建议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三次审议稿根据以上意见,对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应的修改。


二、关于养老机构的保证金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个别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高额保证金的实际情况,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应当用于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应急和结清服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服务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二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限额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论证,同时要加大对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为此,法制委员会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养老机构的意见。全市养老机构每月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尽相同,有的服务费金额较低,收取三倍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医疗等应急费用;有的服务费金额较高,有必要对其倍数进行限制。因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第四十二条,除规定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不得超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服务费的六倍之外,还从建立存储专户、信息公开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等方面对保证金、押金的监管进行了完善。同时,增加一条,作第六十六条,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养老护理人才的培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和传统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人员尤其是养老护理人员的需求不断扩大,建议对养老护理人才的培育进行规定。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趋旺和养老护理人才短缺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亟需开拓多层次的养老护理人员培养途径,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作了完善。


四、关于社会优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购门票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的年龄下限降低至六十五周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是从2001年开始执行的,十六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GDP和财政收入均大幅增加,应当进一步让老年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目前,直辖市中,北京、天津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海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老年综合津贴。其他省市中,山西、吉林、山东、广州、深圳、青岛、武汉、长沙、郑州等省市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云南省规定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三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参考外省市的做法,将我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购门票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的年龄下限降低至六十五周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五、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参照上位法的表述,规定敬老日而不是规定敬老月,三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条修改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敬老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新建城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后认为,该意见应当采纳。三次审议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将该款修改为“新建城区、居住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参照外省的有关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表述为:“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劳动或者社会活动获得报酬,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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